2008年6月24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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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名氏,请求赔偿……”
湖州市社会福利院代为精神病人出庭维权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吴宣    

  “原告无名氏,出生年月不详,现住湖州市社会福利院……”几天前,一位不知自己姓啥名谁的精神病人在湖州吴兴区环城法庭打起了一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官司。为这位精神病人在法庭上主张权利的是湖州市社会福利院。

  车祸:精神病人被撞6级伤残

  去年7月6日晚11时左右,湖州市经济开发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被撞的是一名精神病人。当时一辆河南牌照的重型自卸货车途经湖州市经济开发区三环北路,在建国村往西一公里处撞倒了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
  车祸发生后,被撞男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治疗,男子性命无忧,但左小腿被截肢。此后经残疾鉴定为6级伤残。
  当年8月,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司机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而被撞男子负事故次要责任。按照常规,交警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后即可结案,但此案却让办案人员伤脑筋,因为受害男子一直不能回答自己的姓名、住址等情况,有时候还胡言乱语。医院诊断确认该男子为外伤性精神障碍、智能障碍。
  为了找到该名男子的亲属,查清他的身份,湖州交警部门在当地媒体刊登了寻人启事,但多日查询仍无法解开他的身份之谜。于是接下来,交警部门向湖州市福利院申请,建议由福利院收养该男子,并作为代理人代无名氏(精神病男子)善后此交通事故。

  善后:福利院替精神病人索赔

  2007年10月底,湖州市社会福利院同意接收精神病男子,并着手准备为其代理诉讼索赔。今年3月18日,福利院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吴兴区法院环城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车辆所有人河南扶沟县富友运输公司、驾驶员李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3被告共同赔偿无名氏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近60万元。
  近日,环城法庭开庭审理了该案。肇事车辆所有人未出庭。肇事司机李某对车祸事实没有异议,但称自己已经支付过2万余元的费用。而保险公司认为因投保车辆拖延支付保费,其对部分损失不应负责任。不过对福利院的法庭代理人身份,被告均未表示异议。
  因被告对受害人的伤残评定等级存有异议,法庭决定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目前,此案尚未判决。